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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时间:2025-04-05 19:31:50

这里的关键点就是德国法学教育是案例化教育,而且大陆法系本身也有判例制度,只是和英美判例制度不同。

[103]   结语 国体概念不是一个单纯的概念,而是一个重要的概念装置,甚至可以被认为是国家类型学上的一个衍生概念。[78] 藉此,这种主流国体概念进入了当时中国最大政党的党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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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体一词从语源学上可追溯至诸多中国古籍,但作为法政概念,则经历了从近代德国被移植到明治时期的日本、再从日本被移植到晚清中国的,可谓跨国交叉往复移植的过程。[25] 参见伊藤博文:《日本帝国宪法义解》,沈紘译,戴昌熙编:《日本宪法义解》,上海:金粟斋译行,光绪辛丑年,第1页。此皆我国为君主国体之明证也。国内的有关研究,可参见韩大元:《美浓部达吉立宪主义思想研究》,《比较法研究》2010年第4期。[73]参见乔琪:《论一九一五年国体之争》,《史学月刊》1992年第5期。

穗积八束当时也曾指出:此二者之分别未加明确,又或否认此分别之倾向者,实乃欧洲宪法理论之通弊也。他指出:这个国体问题,从前清末年起,闹了几十年还没有闹清楚。它的优越性在于可以排除资源占有上的一切差别,不受外界人为因素的影响,保证每个人在当选机会上绝对平等,但是,由于它无视德才标准,难以保证当选者的道德素质和从政能力。

[10] [希腊]普鲁塔克:《希腊罗马名人传》,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87页。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这些弊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已陆续显露出来,后在1929年的世界经济大危机中暴露无遗。虽然希腊城邦宪政是不成熟、不完善的,但毕竟构建了一套完整的初具形态的制度,而且存在和运行了数百年之久。

  作者简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文章来源:《学习论坛》2009年第12期。[1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1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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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公民,他可以决定战争与和平。显然,它要求权力的执掌者放弃其权力,这是宪政的主要困难所在。尤其在经济生活领域,应当主要依靠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自我调节,政府不应介入。在消极宪政盛极一时的年代,政府的手脚被牢牢捆死,某些应该而且必须由政府管制调控的领域和事项都放任自流,结果导致许多意料之外的弊端,如经济秩序混乱,危机频频发生,投机诈骗活动猖獗,贫富分化严重,社会不公,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

因为随着国家政府和政治权力的出现,社会也产生出了如何约束控制政府权力的政治需求,立宪运动就是应对这种社会需求的产物。[11]在这种情形下,自由无从谈起,个人的权利相对于国家的意志一文不值[12]。[5]准确地说,朴素的宪政理念以及在此理念指导下人类追求宪政的实践活动是与国家的产生同时开始的。例如,在古雅典,所有公民都可以参加公民大会(与会人数一般为6000-8000人)和陪审法庭(每年6000人),选举或者被选举为国家公职人员,直接控制、行使或监督国家权力。

创建宪政的过程亦即控制国家政府、驯服政治权力的过程,而一切权力都具有我行我素、自发膨胀、无限扩张的本性,因此,立宪过程与权力的内在发展逻辑恰是背道而驰的。[6] 国家产生后,在政府强制权的控制下,社会实现了有序化,侵犯自由权利的个人暴力行为受到遏制,但政府权力毕竟是把双刃剑,既有可能造福于社会,行保障人民自由权利之善,也有可能成为社会祸害,作出侵犯人民自由权利之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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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现代宪政是通过长期不懈的反专制斗争并在被摧毁的专制政体的废墟上,作为专制的直接替代物而建立起来的,它把如何防止专制卷土重来、确保自由人权价值的实现放在压倒一切的首要地位,所以在体制的设计与建构上更为复杂、合理,在运行机制上更加协调、顺畅,在功能发挥上更加强大、有效。于是,争取宪政的历史帷幕便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同时拉开。

作为集体组织的臣民,他也可能被自己所属的整体的专断意志被剥夺身份、剥夺特权、放逐乃至处死。  四 经过中世纪的千年休眠期之后,一度消沉的宪政文明从17世纪再次蓬勃兴起,并进入了一个从西方不断向世界各地拓展的现代宪政时期。尤其是随着近年对早期人类宪政史研究的步步深入,古希腊古罗马的宪政成就与价值业已得到国内外学者的普遍肯定,若说古典,当非古希腊古罗马莫属。横亘在古典宪政和现代宪政之间的是长达千年之久的中世纪,在这一被人文主义学者称做黑暗时代的时期,以土地分封和庄园农奴制为经济基础、以基督教会为精神支柱的封建贵族阶级取得了统治地位。那时,除了国家的内外安全外,其他事务统统交由社会自发调节,国家职能总量呈递减趋势,政府权力被压缩到了最低限度,仅仅充当着一个守夜人或交通警的角色。这种基于阶级论的僵化观点现在已被学界基本抛弃,但也有人提出,19世纪以前的宪政都属于古典宪政, 20世纪以后的宪政为现代宪政。

由于现代宪政的兴起本身就是反君主专制的产物,其注意力势必集中于国家权力的限制问题上,追求有限政府亦即消极宪政自然而然地成为17-19世纪宪政运动的主旋律。如果认为希腊人和野蛮人、自由民和奴隶、公民和被保护民、罗马的公民和罗马的臣民(指广义而言),都可以要求平等的政治地位,那末这在古代人看来必定是发了疯。

后来,罗马通过对外扩张发展为一个幅员辽阔的共和大国,罗马公民的数量大幅度增长,到公元前1世纪,加入罗马政治系统的公民总数达到40万,但是,该政治组织运转时仍像一个城市国家[13]。第一,古典宪政直接起源于史前氏族社会的原始民主制。

各种不同的宪政形态总是与相应的时空条件相联系,选择任何一个国家或截取任何一个时段的宪政都具有某种特殊性,都不足以反映宪政的全貌,一如黑格尔所言:普遍寓于特殊之中,但任何特殊都不能穷尽普遍的意义。第四,现代宪政是以法律形式上的平等为前提的,是超越等级和阶级范畴之上的,亦即是具有全民性的。

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历史时期,宪政总是呈现不同的形态。在最初的数百年内,除英国外,欧陆各国政治上四分五裂,战争不断。日常生活实行共餐制,个体价值毫无立锥之地,每个斯巴达公民一生都属于国家并奉献于国家。[3]可见,立宪之路是一个逆水行舟、迎风而进的过程,此间势必充满艰难险阻,必须经过长期的努力奋斗甚至流血牺牲才能达到规制政府、驯服政治权力的目的。

这一点在古雅典和斯巴达表现得尤为突出。尽管把16-19世纪的宪政历史划入古典麾下,与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古典自然法学的流行时间是互相契合的,但它不能体现西方宪政史自身发展的阶段性特点,而且,这种分期还与相邻的历史学科把16世纪界定为现代史开端的历史分期不相协调。

当然,绝不能说现代宪政已经达到了尽善尽美的地步,即使到今天,世界各国的宪政也仍有许多缺陷有待于进一步改进,但与简单粗糙的古典宪政相比,现代宪政在技术构造上的精致完备程度显然是不可同日而语的。此后,各国政府不断扩大政府职权和责任,强化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干预职能,大量出台社会经济立法,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经济健康发展,或者通过市场预测,制定发展规划,在适当范围内采用计划管理体制,以克服自由经济下生产的盲目性。

20岁后成为正式军人,在军营中终其一生,直到60岁退休,即使结婚后也只能在晚上回家居住。城邦的一切官员,上至执政官、将军、护法官、五百人议事会成员、陪审员,下至会计、出纳等一般公共管理人员,几乎全部由公民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把19世纪的宪政称之为古典,也与人们对该词的常识性理解不相符合。因此,宪政事实上处在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中。另一不可忽视的历史事实是,宪政的价值内涵和基本原理虽然具有普遍性、一致性,但宪政的实现形式却是多种多样的,故而宪政模式因国而异,因时而别。前者的主要价值取向是强调政府权力的有限性,后者的主要价值取向是强调政府权力有限性与有为性(有效性)的平衡。

自17世纪以后,西方世界进入了现代社会,此时以英国为先导,西方各国陆续建立起了现代宪政制度。这一成就既不是一个世纪也不是一个民族所造就的,可能成为全人类永恒遗产。

而且,各国普遍建立了国民保障制度,通过国家强制,对个人收入实行二次分配,削富助贫、抑强扶弱,以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四百多年来,现代宪政虽然出现了不少新的变化,但并未发生根本性变革,不宜再分为两种类型。

在该时期的西方各国,私有财产权和个人自由被绝对化,契约神圣、意思自治、机会均等、自由放任等理念成为压倒一切的时代最强音。不过,宪政理念以及人类争取宪政的斗争和创建宪政的探索活动早在此之前就开始了,正如戈登所说:立宪的政治秩序的观念,其起源与西方政治思想一样古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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